一、宿舍安全教育
(一)建筑与设计学院每学期组织一次全院辅导员专题会议,布置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总结经验教训,交流安全管理工作体会。
(二)利用每一周一次的学生管理工作例会,通报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整改要求。
(三)学院每周利用辅导员会议,传达宿舍安全工作内容,针对本学院实际,结合存在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四)各班每周利用班会进行宿舍安全教育,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季节、不同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教育。引导学生增强安全意识,熟悉《应急预案》,保证学生安全。
二、宿舍安全检查
(一)宿管中心宿管员、宿管干事每天对宿舍安全进行日巡查,宿管中心主任、副主任每周组织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通报各二级学院,督导各二级学院落实《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纠正违规现象。
(二)辅导员每天进行日检查,学院领导及学生干事每周组织周检查,纠正违规现象,消除事故隐患。
(三)各值班辅导员,坚持夜查制度,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四)学院领导带队每周集中进行一次宿舍安全、卫生大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置。
三、宿舍安全责任
(一)宿管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检查核实宿舍安全隐患,登记出入宿舍的人员情况和大宗、贵重物品情况,严禁陌生人员进入宿舍,严禁在宿舍推销商品,严禁男女生(除检查、维修外)互串宿舍,严禁留宿外来人员。
(二)学院领导、辅导员,应对本学院、本班学生所住宿舍安全负责,按要求落实宿舍值班制度与宿舍安全日查制度,防止宿舍各类
安全问题发生。
(三)学生应从自身做起,积极维护所在宿舍安全,不参与违规违纪事件,不使用违规电器,不破坏消防设施,妥善保管现金和贵重物品。
(四)在宿舍住宿的师生有义务参加学院组织的安全培训、安全讲座,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人人有权利检举、揭发、阻止破坏宿舍安全设施,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宿舍的安全与稳定。
四、宿舍安全违规行为
(一)违规电器
电热水器、电磁炉、电锅、电水杯、电水壶、电饭煲、电吹风、
电夹板、电烙铁、电热毯、电暖气以及大功率电器等都属于违规电器。
(二)违规用电行为
使用多个串联电插座;将正在使用的电器放在床上、枕下、褥下、易燃物上、潮湿的地(桌)面上;将电插座捆绑、粘贴在床或墙上;宿舍无人时,插座充电或连接电器,私拉电线、灯泡、使用电插灯、
残次电器等行为。
(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
污损、破坏消防逃生标识、堵塞消防逃生通道;使用酒精炉、汽(柴)油炉;蜡烛照明;焚烧纸张及杂物;存放易燃易爆品,如汽油、煤油、酒精、蜡烛、鞭炮、石油液化气罐、有毒有害物品,如非医用
麻醉品、致命药品、酸碱类;将火种丢弃或点燃可燃物等行为。
(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存放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
(五)其他违反宿舍安全规定的行为不得在宿舍内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不得夜不归宿;不得在宿舍
参与任何形式的涉黄、涉赌、涉毒事件;不得未经允许随意调换宿舍,改动宿舍设施及位置或留宿外来人员;不得随意乱放现金,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不得未锁门离开宿舍;不得在宿舍、楼道内打
球或进行不宜的体育活动;不得在宿舍楼内经营各种收费性服务中介代理、传销等活动;不得在宿舍内进行非法宣传和集会等活动。
五、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行为处理
(一)按照《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发现使用违规电器、违规用电、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以及违反消防规定的物品一律没
收。
(二)按照《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对破坏公共设施,制造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并予以赔偿。
(三)按照《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
除给予行政处分外, 需承担经济责,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当事人当年不得入党、评优、评奖(含奖、助学金)。
(五)发现三次使用违规电器的宿舍,宿舍插座做断电处理。
(六)发现使用违规电器、违规用电、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当事人警告以上处分,并报学生处备案。
(七)宿舍内发现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等,当事二级学院查明情况后,依据《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相关条款严肃处理,并报
学生处备案。
(八)其他违反《学生宿舍安全规定》行为的,依据《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相关条款要严肃处理,并报学生处备案。
(九)对于宿舍的用电设施、消防设施、住宿设施非人为因素损坏,宿管中心协调总务处、安全工作处及时维修,确保安全。
(十)对于违反《学生宿舍安全规定》的宿舍,在周通报中进行点名通报。情节严重者,按《学生行政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